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2013/07/23 00:00  浏览次数:

潍政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鲁政发〔2012〕4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综合实力、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途径。贯彻实施好《意见》,对于进一步提升全市企业创新能力,实现“十二五”末全市企业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拥有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业数量双倍增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省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补助。对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或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综合示范培育,对考核验收达标的企业给予补助。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参照中心城区标准执行,各自财政承担。

(二)加快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利用专利专项资金,每年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专利技术加快产业转化。支持企业与驻潍高校进行研发合作,对与驻潍高校合作获得专利权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5-10万元资金扶持。

(三)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评价机制。对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经济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进行知识产权立项评价和跟踪分析。未按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审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立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市、县两级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公益性机构,发挥“12330”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电话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平台作用,搞好维权援助的申请受理、审查,提供相关事务咨询,提升维权援助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效能。

(五)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利用市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发明人开展专利检索分析、质押融资评估、产业导航、行业预警、维权援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为全市科技创新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完善县域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与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互联共享;支持帮助部分重点企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进一步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

(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完善贷款贴息办法,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及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七)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创建或引进专利代理中介机构,扶持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品牌。加强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鼓励报考专利代理人并在我市执业。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各类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联络对接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部门配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知识产权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市级财政专利专项资金规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要求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为支持的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

(三)健全评价激励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设立市政府专利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中心城区奖励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参照中心城区标准执行,各自财政承担。

本意见自2013年7月22日实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2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